严打帮信洗钱犯罪!红河州红河县14人落网

来源:中共红河州委网信办     日期:2023-08-28

为全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效遏制涉两卡犯罪情况突出的局面,连日来,红河州红河县公安局向各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发起雷厉攻势,连续抓获“帮信洗钱罪及背包客”的“帮凶”14人(其中刑事打处5人,行政处罚9人),集中统一行动初显成效。

2023年1月12日,红河州红河县籍吴某所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并非法获利,导致多名受害人的资金被骗。吴某被抓获后,对自己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吴某所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目前红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吴某所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李某文多次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提供给诈骗分子,并在一旁以刷脸认证支付的方式协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操作,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事后,李某文获得10000元人民币好处费。李某文被抓获后,对自己将银行卡、手机卡借给犯罪分子使用,致使多名受害人资金被骗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文被红河州红河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提示:

出租和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请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妥善保管好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坚决抵制不法行为,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法律助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